近日,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。被告人甘某、王某、郑某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;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;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
2021年2月至4月,被告人甘某在明知上线让其流转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纠集被告人郑某、王某帮助上线非法转移资金,从中牟利。期间,包括被害人陈某、林某等人被诈骗案在内涉及全国7起电信诈骗案的部分赃款转入了甘某、郑某、王某的账户后被立即转出。其中,甘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人民币四千余元,郑某的银行卡、微信账户流转诈骗款二万余元,王某的银行卡、微信账户流转诈骗款三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甘某、王某、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甘某、王某、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;被告人王某、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